绍县商〔2008〕15号 签发:杨金法
绍兴县商贸三产局 绍兴县财政局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实施细则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意见》(县委〔2007〕80号,以下简称《服务业政策》)和县委办《关于加快柯桥城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几点意见》(县委办〔2008〕62号,以下简称《城区服务业政策》),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一年来现代服务业的政策实施办法执行实际情况,现就商贸服务方面政策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一、适用范围。《服务业政策》中商贸服务方面由县财政安排的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列支部分,《城区服务业政策》地方财政收入分成部分在县财政预算外列支部分,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对象。在县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有关时间、地域范围
1、《服务业政策》第1条新落户柯北新市场区公司、新组建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第2条柯桥新县城从县外引进或迁入新办总部、控股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第3条柯桥城区新办中介服务业的年销售额(交易额、营业额),指营业执照注册(落户)起12个月内的计税营业收入。其它年营业额(销售额)均指一个会计年度计税营业收入。
2、《服务业政策》第8条在柯桥城区新增的零售、餐饮、文化、休闲娱乐等企业补助兑现,第一年按规定标准补助,第二年以后的补助在经营满二周年后,根据行业产业导向及当年度安排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和该企业对财政贡献等情况确定。
3、《服务业政策》第5条县域范围内批发配送等企业三年内营业额达到规定额度的,指未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现有企业达到规定营业额的是指注册起已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企业,并达到营业额、上缴税收连续二年每年增长20%以上。
4、柯桥城区范围:指东至镜水路、南至鉴湖江-104国道、西至稽山路-329国道-柯华路、北至柯海线以内的区域。
四、申报程序
1、备案登记:申报奖励或补助的建设投资项目和新办企业实行事前备案制,即在项目实施前要将项目计划方案报县商贸三产局备案(见附表一),并及时报送项目建设投资报表;新办、新迁入企业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到县商贸三产局备案登记(见附表二),并每月报送企业经营情况报表。
2、申请奖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企业自行申报,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条款的,2008年7月和2009年2月底前向县商贸三产局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兑现:根据企业申请,县商贸三产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进行审核,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兑现。
五、申报材料
申请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绍兴县商贸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四);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或项目的计税营业收入和纳税证明(见附表五);
4、凭营业或使用面积补助的企业,房屋面积证明材料(租承合同或产权证);凭荣誉奖励的项目或企业,获奖励的证书、批准文件或评比决定文件复印件;
5、项目或新办企业备案登记表;
6、其他证明材料。
六、其它
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1月1日执行,原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绍兴县商贸三产局 绍兴县财政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附表一、二、三、五(excel四张表)
附表五(word文档)
-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政策意见县委(2007)80号 [2007-9-10 16:26:15]
- 附表下载(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办法) [2007-9-12 9:55:50]
-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政策意见县委(2007)80号 [2007-11-28 9:19:36]






